中共湖北开放大学委员会院(部、中心)党总支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加强和改进我校院(部、中心)党总支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院(部、中心)党总支履行所在院(部、中心)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以党支部建设为基础,全面提高院(部、中心)党的建设质量。
第三条 院(部、中心)党总支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院(部、中心)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教育教学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以加强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做到党总支领导和运行机制到位、政治把关作用到位、思想政治工作到位、基层组织制度执行到位、推动改革发展到位。
(三)坚持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为院(部、中心)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
(四)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院(部、中心)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院(部、中心)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
(五)坚持抓基层强基础,健全院(部、中心)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增强院(部、中心)党组织生机活力。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院(部、中心)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设书记和组织、宣传、纪检、青年、统战委员等,必要时可设1名副书记,委员职务可以兼任。
院(部、中心)行政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院(部、中心)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总支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在选举前须报请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并在选举结束后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六条 院(部、中心)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应报学校党委批准。延长任期或提前换届一般不超过1年。在任期内如有委员出缺,应及时补选。
学校党委可以调动或者指派院(部、中心)党总支的负责人。
第七条 新设置或撤并院(部、中心)党总支,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院(部、中心)党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院(部、中心)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总支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健全院(部、中心)党建工作与行政工作统筹谋划工作机制,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落实好党支部书记工作纪实制。
(四)领导本院(部、中心)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院(部、中心)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院(部、中心)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九条 党总支书记是所在院(部、中心)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是本院(部、中心)基层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传达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研究制定党总支工作计划并督促执行。主持党总支有关会议,研究相关议题并做出决定。
(二)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党政联席会,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本院(部、中心)思想政治工作,是意识形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带头联系党支部、讲党课,带头与错误思想作斗争,经常与党员谈心谈话,主动关心、慰问困难党员、群众。
(四)统筹规划党员发展,负责本院(部、中心)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责任人。
(五)定期研究工会和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发挥作用。
(六)负责本院(部、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七)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院(部、中心)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组织、宣传、纪检、统战、青年等委员具体职责,由院(部、中心)党总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进行明确。
第四章 重点任务
第十一条 抓好党员队伍建设。
(一)始终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根据学校党委的统一要求和本院(部、中心)党员的思想状况,采取多种形式,创建有效载体,有针对性地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进行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三)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做好党内关怀、帮扶工作。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四)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院(部、中心)党总支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
第十二条 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作用,同院(部、中心)行政领导一起,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日常教育、培训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抓好思想政治工作。
(一)院(部、中心)党总支应当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所在单位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二)院(部、中心)党总支应当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注重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
(三)院(部、中心)思想政治工作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十四条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
(一)加强教育监管。深化经常性党章党纪党规教育,认真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完善廉洁风险预警防控措施,形成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二)压实工作责任。制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明确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坚持主体责任全程纪实制度,加强责任压力传导。定期专题研究讨论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与本院(部、中心)科室或者教研室及重点岗位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三)自觉接受监督。认真落实教代会、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请示报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规定,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带头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四)主动开展监督。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防微杜渐、抓早抓小。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支持、配合校纪委对本单位(部门)及人员的监督执纪问责,领导和支持本院(部、中心)纪检委员落实监督责任并主动接受其监督。
(五)强化正风肃纪。紧盯“四风”问题新动向,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大对行政管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教育管理活动的监督力度。
第十五条 指导推动师生党支部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一)规范支部组织设置,按照教师党支部与教研室相对应原则,以有利于发挥支部作用为根本,优化支部设置,推动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定期对所属党支部换届情况进行梳理并及时提醒。
(二)加强支部书记队伍建设,认真开展支部书记教育培训,提高支部书记履职能力,扎实推进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提质增效,支持建设“双带头人”工作室。
(三)建立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摸底排查,并由院(部、中心)班子成员包干负责限期整顿转化。
第十六条 扎实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一)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加强思想价值引领,扎实开展各类主题教育和主题实践活动,坚定“四个自信”。促进作用发挥,支持和引导党外知识分子开展各类社会调研、社会服务。
(二)加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外干部培养考察以及挂职锻炼等工作。建立无党派人士档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应有适当数量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
(三)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加强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促进各民族学生交流交往交融。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建立抵御渗透和防范校园传教工作机制。
(四)加强统战理论研究。聚焦新时代统战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课题研究。深入推进统战知识进校园活动,做好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 扎实做好安全稳定工作。
(一)健全责任体系。建立院(部、中心)、教研室、科室、教师(辅导员)多方协调、信息共享的联动互动机制,健全学院、班级、学生宿舍多级学生管理工作机制。
(二)加强风险防控。加强安全法制教育。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干预。严格落实值班值勤、学生请销假、辅导员值班和晚点名等制度,加强重点部位、重点人群、重要节点的安全风险排查,及早发现、及时处置安全隐患。
(三)完善应急处置。完善应急预案,坚持有效处置、舆情引导和信息畅通“三管齐下”措施综合运用,做到安全稳定事项处置及时有效。
第五章 领导和保障
第十八条 落实领导责任。学校党委将院(部、中心)党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纳入学校总体工作规划,每年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别联系1个院(部、中心)党总支,每学期至少到联系点调研指导1次基层党建工作。
第十九条 健全考评机制。按年度签订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持续推进党总支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全覆盖,推行党总支书记工作纪实制度,对履行责任不力、党的建设长期薄弱的,严格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第二十条 建强党务队伍。学校将党务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纳入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强化党务工作队伍培训,院(部、中心)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参加1次校级以上培训。
第二十一条 强化条件保障。学校为院(部、中心)开展党建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院(部、中心)应加强对统筹协调,为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院(部、中心)党总支,其它党总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