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开放教育实践教学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实践教学工作,提高实践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依据《国家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教学过程管理规范(试行)》(国开教[2021]1号)和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学是整个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是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做好实践教学工作对保证开放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章 实践教学体系
第三条 实践教学一般包括课程实践和综合实践两部分,综合实践原则上分为社会实践和毕业论文(设计、作业)。
第四条 课程实践教学安排由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设计方案具体规定。综合实践教学安排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综合实践教学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 课程实践教学是根据课程教学要求开展的实验、实训、实习,以及围绕创新创业活动开展的教学活动,旨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课程实践能力,为专业学习及专业实践教学打下基础。课程实践教学由学习中心组织学生在实践基地线下完成,也可以结合虚拟实验(实训)等以线上方式开展。
理工科类的课程实践一般包括课程实验、课程大作业、实践性课程等;文经科类的课程实践一般包括课程实务、案例分析、课程社会调查、课程大作业、实践性课程等。
第六条 社会实践是根据专业教学的要求,在真实或模拟环境下,结合与专业培养目标密切相关的社会活动,对学生进行的综合性或设计性训练,旨在加强学生对社会的了解,培养和训练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对专业知识的初步应用能力。
(一)理工科类的社会实践一般包括教学实习、课程设计、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文经科类的社会实践一般包括教学实习、社会调查、毕业实习等。
(二)社会实践应在学生获得本专业学分60%以上后进行。社会实践成绩未合格或要求重修者,可根据所在学习中心社会实践教学安排,在学籍有效期内重修。社会实践原则上不得免修。
第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作业)是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研究性(设计性)活动,旨在提升学生的专业综合素质、专业研究意识与素养、创新意识。
(一)毕业论文(设计、作业)的选题应符合专业及培养目标和综合实践教学实施细则要求。
(二)各专业应在本专业综合实践教学实施细则中明确毕业论文(设计、作业)的具体要求。其中专科毕业作业可采取论文、调查报告等形式。毕业论文(设计、作业)原则上不得免修。
(三)课程已修学分达到最低毕业学分70%以上的学生,方可参加毕业论文(设计、作业)教学活动。
(四)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在良好及以上的学生必须参加答辩。省校根据总部要求,制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成立答辩委员会并对答辩小组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市级开放大学成立答辩小组,评出毕业论文 (设计)成绩。答辩委员会负责制定答辩工作计划,认定毕业论文(设计)最终成绩。用于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论文须符合学位授予相关要求。
第三章 实践教学管理
第八条 省校负责制定全省实践教学各项实施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部署和落实全省实践教学工作,并对全省实践教学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评估。
第九条 市级分校负责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实践教学实施办法,负责本区域实践教学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县级教学点(学习中心)负责根据省级、市级的部署和有关规定,负责落实实践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要求保存的材料、文档(电子稿和文字稿各1份)由各教学点存档备查,集中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学生毕业后3年。市级广播电视大学汇总本区域学习中心材料、档案清单并将成绩册报送省校。
第十二条 省校、市校要加强对县级教学点(学习中心)实践教学的指导和支持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实践教学的管理制度,规范实践教学管理。
第四章 实践教学条件
第十三条 各级办学单位须根据要求配备实践教学专兼职教师,尤其是能够胜任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要求的“双师型”教师。根据本管理办法,安排指导教师的工作量,规范实践教学指导和教师管理工作。
(一)社会实践每名指导教师每学期指导学生总数:原则上专职教师不超过30人,兼职教师不超过20人。
(二)毕业论文(设计、作业)每名指导教师每学期指导的各类学生总数:原则上专职教师不超过12人,最多不超过15人。兼职教师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各级办学单位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条件、不同专业、不同实践形式的特点,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媒体手段的优势,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实践教学文字教材、音像教材、课件等多种媒体资源。同时,要建设适应教师和学生实际需要的实践教学资源,如实践教学指导手册、实践教学案例汇编等。通过自建、共建或直接引进等方式不断拓宽资源建设渠道,并不断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各级办学单位要通过自建、共建和借用等多种方式,鼓励与其他高校及社会组织共享实践教学基地,并以协议等方式固定合作关系,落实实践教学基地工作。要加强实践教学基地的统筹建设及使用管理,市级分校原则上至少建设一个实践教学基地,所辖县级教学点(学习中心)通过共建共用方式,确保实践教学落实。要增强教学设施和实践项目的适用性以及专业实践教学条件的通用性,提高实践教学基地资源的利用率,从实践内容、数量和质量等多方面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
第十六条 各级办学单位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实践教学,有条件的可引入或开发虚拟实验/仿真系统。
第十七条 各级办学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大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经费投入力度,采取切实措施改善实验、实习设施条件,创造良好的实践教学软硬件环境。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审议
第十八条 各级办学单位根据职责加强实践教学成绩评定及管理。
(一)课程实践按课程成绩管理办法评定。
(二)社会实践由指导教师给出初评成绩,市校审核汇总后报送成绩册至省校,省校随机抽查。
(三)毕业论文(设计、作业)成绩由指导教师给出初评成绩,专科毕业论文(作业)成绩由市校审核汇总报省校复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由市级开放大学初审汇总报省校复审验收,省校在审核过程中可以依据审核专家的验审意见及有关规定更改学生初审成绩,并详细说明更改理由,总部组织对省级开放大学复审结果进行终审。
(四)本科学位论文(设计)的成绩评定按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论文管理要求执行,论文提交与成绩审核程序按省校教务处有关要求执行。
(五)毕业论文(设计、作业)成绩在省校复审通过后方可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六章 督导与检查
第十九条 省校通过年报年检、教学检查以及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全省实践教学工作进行督导与检查。
第二十条 实践教学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源和制度建设,包括必备的实践指导书、实践教学计划以及必需的管理文件。
(二)实践场所建设,包括设备配置满足教学的状况、协议履行情况。
(三)师资配备,包括专兼职指导教师的配备情况。
(四)实践教学过程,包括教学安排、过程要求及实施情况、实验设备及实践教学基地使用记录、成绩档案等。
(五)效果与评定,包括实践活动各类报告以及评阅情况、学生作品展示、综合技能考核与测试结果。
(六)实践教学研究,包括承担的科研项目、已完成的科研论文和相关成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有相关制度、规定中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者,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湖北开放大学导学中心负责解释。